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我校教职工乘坐公共交通由学校统一参保,参保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今后将按年参保,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从4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不再报销公共交通意外保险费。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人事代理、东方派遣一类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20 |
30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04 |
三、其他事项:
新入职人员,学校将于入职次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学校(包括退休等),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项保障权益。
联系人:计财处 王静峰 联系电话:889027 短号511649
人事处 蒋莹 联系电话:888603 短号635487
请各单位、部门务必通知到每位老师。
计财处、人事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