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0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校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预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费和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的预算调整
项目负责人填写附件1表格相关内容,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无需所在单位及科技处审核。
二、设备费预算调整
项目负责人填写附件1表格相关内容,所在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统筹考虑本单位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及该项目实际需求对该项调整进行审核,科技处复审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其中涉及调增设备购置费,购买单(台、套)价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提供三位高级职称专家的设备购置论证意见,购买单(台、套)价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宁波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2)。
请各单位就本通知组织相关科研人员进行学习,共同做好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预算调整有关工作。
附件:1.宁波大学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
2.宁波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科技处
2021年11月5日
相关附件请到学校内科学技术处下载